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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注意事项

1、质量证明的审查:

钢厂交货一定根据用户的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规范交货并提供原始质量证明书。证明书中,具备以下内容:

(1)规范要求;

(2)质量记录编号及证明证号;

(3)炉批号,技术等级;

(4)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5)船级社认可证明及验船师签字。


2、实物审查:

船用钢材的交货,实物物体上应有生产厂标志等。具体有:

(1)船级社认可标志;

(2)采用油漆框出或粘贴标记,包括技术参数如:炉批号、规范标准等级、长宽尺寸等;

(3)外观光洁平顺,无缺陷。



钢厂在认可时,如果事先向船级社提出,并在钢包分析中报出时,除上述所列的其它合金元素及超出上述合金元素含量范围时也可以接受。


(2)对厚度不大于12.5mm的钢材,其Mn含量低可为0.70%。


(3)可以用全铝含量代替酸溶铝含量,这时全铝含量应不低于0.020%。


(4)钢中应含有铝、铌、钒等细化晶粒元素,可以是一种或任意几种配合,当只用一种时,钢应含有规定的低含量晶粒细化元素。当几种元素配合使用时,至少应有一种元素的含量不低于其规定小值;铌、钒、钛的总含量不能超过0.12%。


(5)以热机械控制轧制状态交货的任何等级的高强度钢,经船级社的同意,并在认可程序中提前声名,允许规定的化学成分波动。